普通会员
一、标准要求
二、理解要点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 . 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工人的权益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 其中组织工权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 自由结社权是劳工标准的基石、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 至于集体谈判权则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从广义上说也包括各种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 . 目前这方面的基本的劳工公约有以下几个:
1948年通过的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权利的保障公约》 . 公约规定“工人与雇主无区别地均应有权设立与加入其自行认定的组织、事先无须经过核准、其加入组织只须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则”(第2条);“工人与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组织章程与规则、自由选举其代表、组织其事务与业务、并拟订其工作计划;禁止作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合法行使的干涉”(3条);“对工人与雇主组织、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其活动”(四条) . 公约还规定“工人与雇主及其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时、应与其他个人或团休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而“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保障”(八条);要求实施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采取1切要与适当的办法、以工人与雇主得以自由行使组织权利”(11条) .
标准要求公司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 . 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和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
当自由结社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如在我国、公司应协助工人通过类似方法实现这一权利 . 公司可以提供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
在我国、公司有一个中华总工会下属的工会并不能自动符合标准的要求、尽管该工会可能受到当地的表彰 . 该工会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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