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_格_证_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_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_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_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_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_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_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_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_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_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_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_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_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_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_明。
7.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_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_,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_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_格_证_明的,提交相应证_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_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_或签 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 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 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 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填。
8.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
9. 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10.认缴出资_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_及非货币出资_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_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_及非货币出资_评估作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_金额、实缴出资_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_情况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_的,出资_方式填写“货币出资_”,认缴出资_额、实缴出资_额填写出资_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_评估作价的,出资_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_额、实缴出资_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_的,出资_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_额、实缴出资_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_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