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奉贤区水务局工作人员来到上海某橡塑企业,在公司员工陪同下对污水检测井处正在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经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检测,污水样品中PH值为1.84,严重超过上海市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所规定的PH排放限值。
奉贤区水务局于2014年3月立案。经调查,认为橡塑公司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奉贤区水务局于2014年7月3日举行听证,听取了橡塑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橡塑公司罚款10万元。
2014年10月,橡塑公司将奉贤区水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橡塑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法庭上,橡塑公司一再强调对检测结果不能接受,公司没有严重污水超标的情形,且未从奉贤区水务局获知污染源在何处。奉贤区水务局则表示,找出污染源并非水务局法定义务,现在的处罚决定是恰当的。上海一中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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