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财务造假恶劣被证监会市场终身禁入

2021/4/14 11:54:48 来源:证券时报网
[摘要]因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

  罚单不停,在2.4亿罚款之外,贾跃亭被证监会市场禁入。

  证监会4月13日发布了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的市场禁入决定,因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禁入决定披露的细节,贾跃亭多次违背承诺,原本26亿元减持款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诺,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不仅如此,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均被频繁抽回。

  贾跃亭指挥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

  手段恶劣金额巨大

  经证监会调查,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从操作手法来看,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主要是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涉及的公司有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同时,乐视网还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上市后,财务造假更为频繁。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

  继续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虚增业绩。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上述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调查显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二人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负责广告业务的董事刘弘组织实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账”等有关财务造假行为,且在涉案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涉案期间一直担任高管,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组织作用,未勤勉尽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时任监事吴孟按照贾跃亭、杨丽杰等人的安排,通过联系有关企业、设立公司、保管公章、组织实施有关“走账”等行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余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赵凯、谭殊、吉晓庆、张旻翚、朱宁、曹彬等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

  此外,乐视网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吴孟代表7家关联方中的4家签字,知悉该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直接参与对外担保有关事项,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披露上述事项,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贾跃亭减持26亿元

  未履行借款承诺

  贾跃亭于2015年分两次减持乐视网股票,减持前贾跃亭持有818,084,729股,占总股本的44.21%。并承诺将其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乐视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将减持资金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称贾跃亭在报告期遵守了所做借款的承诺。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贾跃亭收到减持款项税后所得26亿元转给乐视网,随后在短期内通过复杂划转将大部分资金分批转到贾跃亭、贾某芳、贾跃民、乐视控股等非上市公司体系银行账户。梳理资金流向后,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26亿元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

  不仅如此,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频繁抽回,并未履行其承诺。

  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违法行为。

  证监会认定乐视网欺诈发行

  因证监会查出乐视网财务造假的实施,认定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

  贾跃亭申请从轻处罚 证监会开巨额罚单

  贾跃亭提出了多个申辩意见:一是关于IPO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二是乐视网对乐事体育A+、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在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构成部分已经对外披露的情况下,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三是相关公告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四是申辩人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综上,贾跃亭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证监会回应,在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中,贾跃亭系乐视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在案其他责任人和多位证人均指认贾跃亭组织安排和直接参与实施涉及财务造假相关事项,在案多方证据也证明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的组成部分。贾跃亭在乐视网处于最高领导职位,其履职的主要表现就是组织、决策、指挥,对于具体造假业务,可能是直接具体的组织、决策、指挥,也可能是概括性的组织、决策、指挥,不需具体到每一笔造假业务。据此,证监会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财务造假并无不妥。在案证据证明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大量采取了虚构资金循环、虚构业务、虚记金额等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的手段,涉及金额巨大,这些事项的完成显然离不开决策指挥、离不开相关业务和财务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证监会对此认定也并无不妥。贾跃亭在本案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超出董事长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违反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利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认为贾跃亭在本案中的行为,一方面没有履行董事长职责和程序要求,未在公司层面尽到董事长的勤勉尽责义务,一方面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组织指使少数人完成涉案相关事项,且很多事项就直接是为实际控制人本人的利益,如IPO阶段的财务造假、违反借款承诺等,同时其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上市后公司财报情况与其利益也是高度关联,虽是一人所为,但贾跃亭作为董事长的履职行为与作为实控人的指使行为相互独立。证监会对贾跃亭作为董事长的未勤勉尽责行为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妥。综上,对贾跃亭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处以5——40万的罚款。同时,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责任人也有相应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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